污水處理廠建而不用應該杜絕
點擊次數:1131次 更新時間:2014-07-01
環境保護部近日發布了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技術規范(HJ 2038-2014)(以下簡稱“規范”)在內的5項新環境標準。規范要求,污水處理廠不得建而不用,也不能擅自儲運或減少運行臺數。
近年來,不少地方申請國家財政補助建設了大批污水處理廠,但往往是污水處理廠建好了,卻不運行。環保部此次發布的規范明確要求杜絕此類問題。
按照規范要求,污水處理廠應按照設計要求或實際進水量運行污水提升泵,不得擅自停運或減少運行臺數,以收集并處理全部污水,實現滿負荷運行。同時規范明確,污水處理廠應對其設施設置明顯標識,包括進水口,出水口(排水口)、水污染物檢測取樣點、污水處理,污泥處理,和廢氣惡臭處理的構筑物等。規范還要求,污水處理廠應配備計量污水進水水量的計量裝置,實現實時計量,統計日、月、年的計量數值;在進水口安裝進水采樣裝置和水質在線連續監測裝置;排放口應安裝污水出水在線連續監測裝置,運行記錄應歸檔和保存。
此外,對于惡臭污染問題,規范則明確,惡臭污染治理設施應符合建廠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提出的廠界環境保護要求,應與污水、污泥處理設施同步建設、同期運行。
該規范將于今年9月1日起實施。